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英文名稱: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英文縮寫:CCIEE,以下簡稱:國經中心。
第二條 國經中心是由致力於國際經濟研究與交流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國經中心以服務國家發展、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交流合作為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秉承“創新、求實、睿智、兼容”的理念,積極開展國際國內重大理論問題、戰略問題、熱點問題和全局性問題的研究,努力建設高水平和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匯集社會智力資源,為國家和地方、企業決策提供智力支持與咨詢服務,為增強國家軟實力做貢獻。
國經中心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法律、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準則。
第四條 國經中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經中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國經中心的業務範圍:
(壹)戰略問題研究。根據國家發展需要開展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問題研究,提供對國家外部環境的評估和戰略規劃、決策方案及政策設計建議。
(二)經濟問題研究。主要包括:國際國內經濟、貿易、金融、投資等領域的研究;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發展、結構調整、體制改革等領域的研究;對國內外經濟變動趨勢、重大熱點、難點問題的
持續研究。
(三)經濟交流合作。開展與國(境)外政府、企業、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合作;圍繞重大社會經濟問題、雙邊多邊合作、國際公***政策、全球治理等進行交流;組織國內外智庫舉辦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為國內外研究機構,企業和政府間開展經濟合作,信息、成果與經驗交流提供渠道與平臺。
(四)政策咨詢服務。為政府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經濟政策等提供分析報告和建議;為地方政府制定區域發展規劃,為行業組織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等提供智力支持;為企業戰略規劃、經營決策、海內外投資與重組、技術創新及市場開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規等咨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國經中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包括研究機構、企業、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個人會員包括專家學者、企業家、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國經中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國經中心章程;
(二)有加入國經中心的意願;
(三)願意參加國經中心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國經中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國經中心的服務,包括:
1、享有國經中心提供的信息資訊等各類資料;
2、參加國經中心舉辦的研討、培訓等各類研究及交流活動;
3、享有國經中心提供的各種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咨詢服務。
(四)對國經中心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經中心章程;
(二)執行國經中心的決議;
(三)維護國經中心的合法權益;
(四)對國經中心的業務活動提供支持;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與國經中心進行信息交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國經中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國經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壹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國經中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擬定修改章程草案: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1/3理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國經中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四、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根據需要常務理事可受邀承擔國經中心的研究、交流等重要任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國經中心設立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幹名,秘書長1名。根據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1名,聘請顧問和特邀副理事長若幹名。
第二十五條 國經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國經中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參與新型智庫建設事業;
(四)最高任職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國經中心領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經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國經中心設立理事長會。理事長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會由理事長決定召開,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會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六、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國經中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提名壹名副理事長為國經中心法定代表人,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國經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長)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長)召開理事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在理事長會領導下,國經中心設立理事會執行局。執行局主任由理事長提名壹名副理事長擔任,並由理事長會決定。理事會執行局受理事長會委托,主持國經中心日常工作,負責執行理事長會的決議,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各項工作。理事會秘書長協助理事會執行局主任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國經中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國經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國經中心設立專項基金——中國國際經濟研究交流基金,並成立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國經中心研究交流經費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國經中心應捐贈單位的需要,提供專項服務。管理機構的職權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經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國經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國經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國經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社會資助和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國經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國經中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國經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國經中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 國經中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經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國經中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國經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國經中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國經中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國經中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二零壹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