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付匯延期怎麽解決
對於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日期為2005年3月 1日以後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進口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辦理購付匯手續。但對單筆報關單未付匯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且預計付匯日期超過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後60天內,持延期付匯說明函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等有效商業單證,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
銀行須憑進口貨物報關單等符合有關結匯、售匯與付匯管理規定的憑證和商業單據,以及外匯局加蓋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的《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為進口單位辦理購付匯手續。?
對於應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而未辦理,或超過《登記表》上註明的付匯日期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業務,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直接辦理付匯手續。若確實因貿易糾紛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記表》上註明的期限內對外付匯的,進口單位須持情況說明函、相關證明材料及原《登記表》到外匯局辦理二次延期手續,外匯局審核後,在原《登記表》備註欄內加註二次延期付款期限,再次加蓋核銷監管業務章。進口單位最多可辦理2次延期付匯登記,二次延期後仍不能在《登記表》上標明的期限內付匯的,進口單位不得再憑該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
信用證、進口代收項下已到單,進口單位要求延長付款期限的,銀行應當審核有效貨運單據、信用證修改函等相關商業單證,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發生的信用證及進口代收項下延長付款期限超過90天和90天以上遠期付匯情況匯總,向當地外匯局報送《XX銀行貿易進口延/遠期付匯統計月報表》
法規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