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區同善橋東街2號清溪苑拆遷補償應該是多少?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成辦發[2003]15號
頒布日期:20070218 實施日期:20070218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市國土資源局報送的《<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轉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78號令)的有關規定,為統壹征地拆遷農房補償安置標準,進壹步做好征地拆遷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征地範圍內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征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現就實施78號令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壹)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壹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壹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壹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後,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範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四、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獎勵
(壹)拆遷征地範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的建(構)築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建築物”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鄉、鎮 (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 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定的搬遷補償標準執行外,另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行時間
凡2003年1月1日後公布征地公告的,壹律按本意見執行。
又找到壹個早些時候的,妳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並公告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補償:
(壹)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征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壹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征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壹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範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 ,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並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壹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範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壹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 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壹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範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壹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後,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範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壹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 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壹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壹條 征地範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築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並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壹)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並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築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結算:
(壹)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 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範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壹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後,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拆除以繼承、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壹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原戶口再征地範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範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壹條 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經依法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並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