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是什麽意思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屬於***同責任中的壹種。
連帶責任的構成是什麽
連帶責任的構成如下: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壹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人之債,其中數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壹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某兩方當事人***同損害了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為不可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