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舞弊罪構成要件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僅處罰組織考生作弊的組織者,不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
2、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組織考生進行舞弊的行為會損害國家的考試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但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3、犯罪客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