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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78年禁忌是什麽?

禁止兼職和從事副業性活動的原則。美國 1978 年頒布的《從政道德法》也有這方面的規定,如規定“個人利益與其擔任的公職不能發生沖突”。

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從政道德法》,規定聯邦政府道德規範辦公室制定法律文件的授權在壹定時間後廢止。此後,國會分別在1983年、1988年、1994年、1999年和2006年五次修訂和重新頒布《政府道德辦公室再授權法案》,給政府道德辦公室再次授權。這就是典型的“日落法”,它給政府的立法權限上了壹道鎖,如果政府到期之後還要行使立法權,只能由國會“開鎖”。

擴展資料

由於美國現實社會的舞弊行為較多,引起公眾的強烈反應,1988年10月,美國國會第100屆會議上通過新的從政道德法案,意在對原《政府道德法》加以補充,加強對前聯邦官員遊說活動的限制。如規定國會議員離任後的壹年內不得向任何國會議員或工作人員遊說;國會工作人員離職後,壹年內不得同他曾為其工作過的議員或該議員的工作人員接觸等。但新法案提交裏根政府後被否決。

1989年,布什任命總統廉政委員會,研究加強廉政問題,並於1989年4月正式向國會提出壹項新的《政府道德法案》,對原《政府道德法》作了進壹步的補充、完善二該法案長達97頁,為美國歷史上提出的最嚴格的政府道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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