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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該不該繼續實行

009年8月1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保障司司長侯淅瑉就這些問題答新華社記者問。侯淅瑉表示,對於目前反映的經濟適用住房尋租、牟利現象,要做深入全面客觀的分析。在此基礎上,通過健全制度,加強監管,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健康發展,充分發揮這項制度對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作用。

違規

武漢出現的“六連號”事件,侯淅瑉認為這是典型的內外勾結行為,既有道德範疇的問題,也有主管部門內部管理問題,以及資格審查機制問題。這不是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本身的問題,對欺詐問題,需要從法律法規上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同時要加強內部管理、廉政建設,提高人員素質。要進壹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審核機制,主要是保證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審查的真實性。

對於部分地區出現的出租問題,要結合購房當時的政策規定加以處理。2004年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未繳政府土地收益的情況下,不得用於出租。按照2007年規定,經濟適用房5年後才能上市交易,並有收益分成制度等限制條件。對於在這之前取得經濟適用房的住戶,要按各個城市出臺的具體規定來處理。

違規出租問題的出現,反映出部分主管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的後續管理不重視、不到位。同時,這與各地住房保障機構不健全、人員嚴重不足密切相關。

棄購

對於壹些城市出現的經濟適用房棄購現象,侯淅瑉認為原因是多方面的。

壹種是買不起,壹些地區簡單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低收入線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對象準入線,部分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沒有支付能力;另外,從風險考慮,商業銀行也不會給這些家庭提供貸款支持。

另壹種是現行的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機制存在壹些缺陷。如相鄰地段,因為拆遷成本不同,價格差異較大。此外,也有區位選擇不符合保障對象生活工作需要。

再者,中小城市經濟適用房價格和商品房價格差距不明顯等。這就需要各地科學界定供應對象,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和建設規模,同時要進壹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的定價機制。

有條件地支持居民擁有住房

侯淅瑉表示,住建部已經註意到了取消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議論,並進行了認真研究。歸納起來,取消經濟適用住房的觀點有兩個主要依據:壹是從當前存在的問題出發,進而要否定這項制度,這有些簡單化了;另壹種是認為不應當給被保障對象以住房產權,認為保障就是救濟,給產權影響資源分配效率。

他個人認為,看待經濟適用住房問題,必須站在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高度。住房政策屬於社會政策的範疇,不同於作為經濟問題的房地產政策。古人說,有恒產者有恒心。有條件地支持居民擁有住房,有利於幫助低收入家庭獲得基本的財產積累、***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有利於優化社會結構和促進社會和諧安定。

另外,我國的快速工業化、城鎮化仍將持續相當長壹段時間,住房供求關系緊張、房價上漲較快的特點短期內難以改變,大中城市裏多數新產生的城市家庭需要政府的幫助,才能實現住有所居。如果完全實行政府財政投資建設廉租房,財力難以承受。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政府以土地、稅費優惠補貼壹部分,讓有支付能力的家庭承擔壹部分,***同解決住房問題,具有現實可行性。

因此,經濟適用住房是現階段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效方式。各地特別是壹些住房價格較高的大中城市,適度發展經濟適用住房仍然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