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產假幾年
此前,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曾連續4年在全國“兩會”上建議實行全面放開三孩政策。5月31日,朱列玉接受采訪時建議:延長產假至3年,配套相應生育獎勵政策,提高年輕人生育意願。朱列玉表示,現在年輕人工作生活壓力大,特別是在大城市,因此國家要多出臺促進生育政策和給予相關支持。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此,朱列玉建議延長產假至三年,使得婦女生育後有足夠的時間照看孩子,直至小孩進入幼兒園等托管機構。
“在這三年期間,女職工享受基本工資,這壹部分不能全部讓企業承擔,國家也需負擔壹部分。”朱列玉建議,這壹部分可由國家專項財政或社會保險予以支持,讓年輕的媽媽生完孩子後能夠有足夠時間照顧小孩,同時保證收入來源。同時,朱列玉建議,將幼兒教育納入基本義務教育,減輕養育子女的成本負擔。各地應根據實際需求加大幼兒教育投入,如建設滿足需求的幼兒園、托兒所,把幼兒教育納入到國民教育裏面來,作為壹種剛需進行配套。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人大代表建議產假延長至3年,2021產假最新規定有哪些
二、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第壹,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註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三、產假有哪些分類
(壹)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壹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壹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二)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
(三)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壹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壹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並使用。
(四)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並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