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痛苦指數的基本評價
(壹)稅負痛苦指數不能準確衡量名義稅負的高低
稅負痛苦指數的得分是以各地區最高邊際稅率計算的,被選用的各稅種最高邊際稅率加總的結果就是稅負痛苦指數。如《福布斯》推出的稅負痛苦指數即是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雇主社會保險、雇員社會保險和增值稅(或銷售稅)最高法定稅率直接加總,對應我國的具體情況,財產稅為零,其他各稅依次為企業所得稅33%、個人所得稅45%、雇主社會保險即公司繳納的社保金44.5%、雇員社會保險即個人繳納的社保金20.5%,增值稅17%,最高邊際稅率直接加總得出稅負指數為160.結論是在全球52個國家及地區中,中國內地的稅負指數位居第二,位居榜首的法國為174.8.
稅負痛苦指數僅僅是關於壹國稅負的壹種算法,且是科學性較差的壹種算法,在反映名義稅負高低問題上有幾個重大缺陷:
壹是沒有區別平均稅負與邊際稅負的差異。平均稅負反映的是每單位的稅基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邊際稅負是最後壹單位稅基所承擔的稅收數量,是經濟學邊際分析在研究稅負問題上的應用。從這種計算結果看GDP增量中稅收參與分配的程度,實際意義會大打折扣。因為實際上稅收來自稅基,是每壹單位的稅收平攤在每壹單位的稅基上,也就是所有的稅基負擔了所有的稅收,而不是稅基的增量負擔了稅收的增量,用邊際稅負高說明宏觀稅負過高過重是不可靠的。將主體稅種與相應的經濟指標對比分析,可以看到各主體稅種都有各自不同的來源,並不是所有的稅收都來自GDP.可以說,我國宏觀稅負提高是各個分量稅基負擔的稅收數量增加的結果,不是來自每單位GDP負擔稅收的增加,更不是GDP的價值增量負擔了全部稅收增量,邊際稅負的說服力更加弱化。只有平均稅負才是衡量稅負高低的有意義的指標。
《福布斯》稅負痛苦指數計算使用的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而實際上納稅人的月薪超過10萬元時才適用。據統計,適用25%以上的工薪所得和適用30%以上的各類其他所得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只占該稅種收入的6%左右,占全部稅收收入的0.5%,適用45%稅率的人和稅收收入占比就更少了。但《福布斯》稅負指數中,個人所得稅是按最高檔稅率45%計算,占總指數的1/4強。顯然,將比重如此微小的個人所得稅項目直接擴大,把只有極少數人適用的稅率作為普遍適用的稅率是不科學的,而只有當適用最高稅率的比例較大時才是合理的。稅負指數必須具有稅收負擔的內涵才有意義。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是33%、27%和18%三個檔次,用33%也虛高計算了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水平。
二是不考慮稅基比重和稅制結構。《福布斯》稅負痛苦指數不考慮稅基比重和稅制結構,將不同稅種的法定稅率作簡單加總,忽視了主體稅種比重差異和各稅在總體稅負形成中的分量。總體稅負應是各主體稅種稅負的加權平均水平,不考慮稅基結構而直接簡單加總法定稅率,在壹國經濟結構變動較大時,將影響計算結果的可靠性。同時,不同稅種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影響著總體稅負的形成。占我國稅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稅率與占稅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稅的法定稅率直接加總,同樣會影響結果的可靠性。
三是稅種選擇標準不確定。稅種主要選擇主體稅種,但稅種入選並無確切的標準,比如稅種收入占總收入的百分比達到多高水平壹定被選擇等。如果增加或減少壹個稅種,排序將發生重大變化,這也降低了衡量的科學性。如果把我國除了以上幾個主體稅種外的近20個地方小稅種的最高邊際稅負做相同的加法,指數將突破 300,這已經是壹個沒有任何稅負含義也沒有任何意義的數字了。
(二)稅負痛苦指數不能說明實際稅負的高低
稅負痛苦指數不能說明實際稅負高低,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福布斯》計算的各國稅負痛苦指數與其實際宏觀稅負相關度甚低。在2004年~2005年度稅負痛苦指數最高的前10個國家中,只有5個國家在實際稅負排序中居於前10位;同時在實際稅負最高的前10位的國家中,有4個國家在稅負痛苦指數排序中卻處於痛苦程度較輕的10位以後至20位之間。這種稅負痛苦指數與實際稅負排序間的重大差異反映出稅負痛苦指數排序方法有重大缺陷。
第二,不考慮減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國稅法中減免稅政策規定條款多,範圍寬,數額大,會在壹定程度上降低宏觀稅負的理論水平。粗略地匡算,減免稅政策規定會使宏觀稅負的理論水平降低10%左右。從世界範圍看,各國稅收征收管理水平差異較大,發達國家征管水平通常高於發展中國家,但沒有哪個國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實際稅負達到法定稅率水平。法定稅率與實際稅負之間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間,二者不能等而視之。稅負指數對發達國家或者稅收征收管理水平再不能上升的國家來說,用於自身的比較有壹定的參考價值,但不適於進行國際比較。
第三,就我國實際情況看,二者相去甚遠。在《福布斯》計算的各國稅負痛苦指數中,我國高居第二位,但實際上,我國宏觀稅負既低於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平均稅負水平,也低於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宏觀稅負。連《福布斯》本身也說到,最高邊際稅率與實際稅負相去甚遠,兩者之間的差距太大。我國2005年宏觀稅負只有19%左右,低於所有30個OECD國家2003年的宏觀稅負水平(《福布斯》數據:最低的墨西哥為19.5%)。如果把我國放在OECD國家中進行對比,應是世界上最快樂的國家而不是痛苦程度高居世界第二。
既然稅負痛苦指數與實際稅負距離遙遠,用這個指標就不能說明痛苦程度,用稅負痛苦指數為企業及其雇員提供投資和就業指導的原意也打了折扣。
(三)《福布斯》關於我國稅負指數“變動幅度為零”的結論較為客觀因我國法定稅負在2004年~2005年並無顯著變化,《福布斯》關於我國稅負指數 “變動幅度為零”的結論較為客觀。在其公布的稅負變動幅度中,挪威、土耳其、俄羅斯、德國、美國等因降低名義稅負而降低痛苦指數,增加了快樂指數。波蘭、澳大利亞、芬蘭、印度、馬耳他等增加了痛苦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