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國和乙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簽訂了從B公司進口100噸
甲國和乙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簽訂了從B公司進口100噸白糖的合同。合同選用了FOB術語,並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後,A公司與承運人C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受《海牙規則》的約束)並向D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承運人的“希望”號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希望”號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因遇臺風使部分白糖受損。B公司委托銀行向A公司收取款項,A公司卻以貨物已經發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
問: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麽?
(2)本案中的承運人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麽?
(3)本案白糖損失的風險在哪壹方當事人?
解答如下: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因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險,本案貨損是因為臺風引起,臺風屬於自然災害,臺風引起的是貨物的部分損失,而不是全損,平安險不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貨主希望得到此種情況下的賠償,應當投保水漬險,因為水漬險對自然災害引起的部分損失是賠償的。
2、承運人也不賠。因為本案貨損失是由於自然災害天災引起的,依《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對於自然災害而引起的貨物損失是可以免責的。
3、由於本案選用了FOB術語,貨物的風險是在裝貨港船舷轉移的。因此途中的風險是由買方當事人承擔的,即風險由A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