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為啥不願意深圳直轄
深圳雖是廣東省轄市,但除了經濟特區的頭銜外,還有壹個特殊身份——計劃單列市。計劃單列市是副省級建制,財政收入不須上繳所在省份,直接上繳中央財政。人事方面,隨著深圳在國內地位的上升,近十年來深圳市委書記、市長的人選基本上都由中央空降。深圳雖不是直轄市,事實上已形成相對獨立的經濟、人事管理體制,只是沒有直轄的頭銜而已。既然深圳的財政收入本身已直接上繳中央,也就不存在將深圳直轄加強中央財權的需要了。同時,深圳處於經濟發達的廣東珠三角地區,周邊還有香港、廣州、佛山、東莞等發達城市,也不存在借助深圳直轄帶動本地區發展的需要。
法律依據: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鞏固行政區域界線勘定成果,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地區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應當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公布,由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鄰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