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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等國簽訂了什麽條約,1949年

舊金山和約

《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各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的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厘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托管理。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著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占領日本狀態;日本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恢復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壹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2013年3月12日,日本政府在內閣會議上決定,把4月28日作為紀念《舊金山和約》生效的“主權恢復日”。

和約條文最終以原始英文條文為依歸,若有中文解讀爭議應以英文版本為主。

領土放棄與信托統治

第2條 放棄領土管轄權的權利: 因領土主權(所有權)為日本天皇所有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郁陵島等島嶼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托統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3條 信托統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巖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托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