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包括哪些
我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全國總工會、***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8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臺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全國工商聯合會。
社會團體,是指為壹定目的由壹定人員組成的社會組織。如宗教、科技、文化、藝術、慈善事業等社會群眾團體。成立社會團體除需要壹定數目的人員組成以外,還要制定章程、到有關機關登記,有的還須依法申請許可等等。
社會團體是當代我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壹種。
真正意義上的社團應該是獨立於政府和市場的第三方組織。因此,符合社團發展邏輯的社團組織應是經費、領導人均源於社會的高度自治的組織。但總體性社會的制度環境不利於培育這種自治性的社團組織,這就需要改善制度環境。20世紀70年代末期的經濟體制改革,導致了資源配置體制的重要變化,並由此開始了意義深遠的社會轉型。因此,社團發展的制度環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呈現出了有利於自治性社團勃興的局面:無論是宏觀的國家與社會關系,還是微觀的利益群體多元化,不論是單位制度的瓦解,還是國際交往的加強都為社團的發展掃除了障礙;並且,這壹時期,“自由流動資源”逐漸形成、“自由活動空間”日益拓展,這種資源和空間的形成為社團的興起提供了現實的物質基礎,使得這壹時期自治性的社團組織有了迅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