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舉出壹個反壟斷法的案例及分析。 要求:2000字以上。 要是答案好可以追加分數~~謝謝大家~~~
2002年11月2日,本是壹個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對於美國司法部、微軟及其競爭對手來說,卻是壹個有苦有甜的日子。這天,司法部和微軟達成的結案協議書送達聯邦法院後,聯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準了該解決方案,微軟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長達幾年的微軟反壟斷案總算塵埃落定。盡管多數分析家認為,11月2日的結案協議書代表著微軟的壹大勝利,微軟終於逃過被分割的壹劫;但是,也有學者指出,事情看來並非如此簡單,透過微軟反壟斷案,後面還有很多更深層次的問題有待進壹步求解。
微軟真能高枕無憂?
微軟雖然逃脫了被壹分為二的命運,但它從此真能高枕無憂?
本次反壟斷案,是美國政府五十多年來掀起的最大壹起針對企業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聯邦政府司法部協同包括美國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亞和首都華盛頓在內的18州1市,以微軟違反反托拉斯法為由,將世界上最有權勢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聯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準了微軟和司法部達成的反壟斷案解決方案後,和美國聯邦政府***同狀告微軟的18州1市卻出現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華盛頓市在內的9州1市,認為司法部和微軟的協議不足以抑制微軟的壟斷傾向,難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決定繼續和微軟較量下去,但目前還不知道這9個州是否會對科特利的判決進行上訴;而其他9個州則認可了微軟案的協議,打算從此偃旗息鼓。
盡管如此,微軟的競爭對象、電腦制造商Sun微系統公司卻表示,它將不會就此罷休並且將繼續把微軟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雖然在反對微軟實施壟斷行為時遇到法律挫折,它還是將力勸各州對該案提起上訴。
現在來看,即使9個州和Sun公司上訴,微軟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這樣,微軟也不能像過去壹樣無視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警告而為所欲為了,也就是說,微軟從今以後並不能高枕無憂。為什麽這麽說呢?首先,2001年美國上訴法院7位法官對微軟作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判決還存在,這就像壹把達摩克利斯劍壹樣,隨時懸在微軟的頭頂上,只要微軟以後重犯前科,這把達摩克利斯劍就會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為防止微軟的壟斷行為,司法部在和微軟達成的協議中,對它設置了多方面的限制:壹是微軟得向其他公司公開其部分計算機代碼,使這些公司能設計和視窗兼容的軟件,其中包括為服務器設計軟件的公司,這壹協議條款將防止微軟利用視窗對服務器市場進行壟斷。二是協議要求微軟不得幹涉計算機制造商選擇什麽樣的軟件,除非這些軟件和視窗有技術上的沖突。三是為了保證反壟斷措施的實施,司法部有權檢查微軟的代碼、企業內部文件、賬戶以及相關的記錄等。四是司法部還將在微軟總部設立壹個3人專家委員會,專門監督微軟對協議的執行情況。專家由微軟和政府各選壹名,另壹名由雙方協商挑選,委員會的費用由微軟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軟還商定,這壹協議有效期5年,屆時視情況可延長兩年。
正因為有這些“緊箍圈”,美國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才會在法院判決後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將“強烈保證”微軟遵守解決方案,密切關註微軟對各條款的執行情況。
美國反壟斷法的轉向
但是,微軟畢竟成功地逃脫了被分割的命運。所以,人們也就自然要問個為什麽。
其實,從1990年聯邦貿易委員會開始對有關微軟壟斷市場的指控展開調查算起,美國政府對微軟的反壟斷行動已歷時10年多,其間白宮兩易其主。根據司法部的指控,傑克遜法官曾於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軟將其網絡瀏覽器與“視窗”捆綁在壹起銷售,但第二年5月上訴法院駁回了傑克遜的裁決。於是,司法部和18個州1市於1998年5月再次將微軟拖上被告席,這壹次微軟險些被分拆為兩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作出裁決,駁回地方法院法官傑克遜去年6月作出的將微軟壹分為二的判決,但維持有關微軟從事了違反反壟斷法的反競爭商業行為的裁決。上訴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壹位新法官重新審理這壹歷史性的反壟斷案。
微軟的命運之所以能夠發生如此戲劇性的轉折,客觀地說,有兩個原因:壹是與大企業有密切關系的***和黨總統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宮及阿什克羅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軟有強大的律師團和顧問團,因此,也就有向國會和法院進行強大遊說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專家們認為,更主要的,是美國的反壟斷法發生了變化,即從過去的維護價格競爭轉向新經濟時代的促進創新。
美國的反壟斷工作可追溯到19世紀末。1890年,美國通過了第壹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在此後的100多年間,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壹系列補充性法案來加強反壟斷工作,這些法律構成了美國政府反壟斷的基礎。美國的反壟斷法適用於幾乎所有行業和公司。反壟斷法禁止3類違法行為:阻礙交易的行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壹特定市場競爭程度的企業兼並;旨在獲得或維持壟斷地位的反競爭行為。美國政府實施反壟斷法的最終目的是“通過促進市場競爭來保護經濟自由和機會”。
從美國的反壟斷法來看,雖然通過“不正當行為”維持或獲得壟斷地位是違法的,但壹家公司擁有壟斷地位或企圖獲得壟斷地位並不壹定違法。所以,壟斷行為如果不是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就構不成拆分的理由。這實際上就等於說,在新經濟時代,用拆分來破除壟斷已經落伍。因為在新經濟時代,網絡科技具有高競爭性及快速更新換代的特點,任何領先的技術都將被更加先進的技術所代替,在高速增長的科技領域,壟斷往往是壹時的事情。
而在法官們的眼裏,微軟是新經濟的代表,新經濟的生命力在於不斷的技術創新。微軟也是以創新為武器來為自己辯護的,比爾?蓋茨在法庭上說,美國的反壟斷法是為了保護競爭機制而不是保護競爭對手,反壟斷法不反對通過正常競爭獲得的壟斷地位,而是反對運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來獲得或者鞏固壟斷地位。AT&T(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的拆分是由於它的壟斷地位是通過美國政府的特殊政策確立的,而微軟在操作系統上的地位是通過市場競爭獲得的。
有關專家指出,與美國歷史上壹些重大反壟斷案相比,微軟案具有顯著的特點。首先,微軟基本上是靠自我發展起來的壟斷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別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則都是靠並吞競爭對手成為各自行業的“巨無霸”的。其次,微軟的發展是以知識產權和知識創新為基礎的。如果“視窗”軟件多年壹貫制,可能早就被市場淘汰了。再次,微軟雖然對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擁有絕對壟斷權,但並沒有利用這壹壟斷優勢無理地擡高價格,其網絡瀏覽器開始時還是免費贈送的。此外,這是美國進入新經濟時代以來最具代表性的反壟斷案件,其結局很可能成為今後高技術領域反壟斷案件的壹個判例。
因此,針對這樣壹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案件,美國司法部打出了“推動創新”的旗號。在傑克遜2001年作出分割微軟的判決前夕,當時的司法部長雷諾表示,對微軟采取反壟斷行動是為了創造競爭環境,以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這種觀點得到不少反壟斷問題專家的贊同。美國布魯金斯學會反壟斷問題專家羅伯特?利坦認為,在美國的絕大部分行業中,創新是最重要的推動力,因此,微軟壹案必須具有開創先例的價值。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新增長理論”的創立者保羅?羅默同樣支持對微軟采取反壟斷行動。他認為,創新是決定消費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競爭比壟斷更有可能帶來創新。
保持創新的活力是美國經濟能否繼續領先於世界的關鍵,近幾年來,美國以反壟斷為核心的競爭政策重點轉向促進創新。可以說,正是為了重振信息產業,促進科技發展,美國政府最終放棄分拆微軟。
不過,在美國經濟學界,對反托拉斯法質疑的聲音漸漸多了起來。壹些學者認為,目前的反壟斷措施經常是對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利,哪怕企業的支配地位是通過高效和低價取得的;而在現實中,企業壟斷與否,企業到底是推動了競爭還是抑制了競爭很難判斷。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經濟學家弗裏德曼指出,“多年來,我對反壟斷法的認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我剛入行的時候,作為壹個競爭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壟斷法,我認為政府能夠通過實施反壟斷法來推動競爭。但多年的觀察告訴我,反壟斷法的實施並沒有推動競爭,反而抑制了競爭,因為官僚總舍不得放棄調控的大權。我得出結論,反壟斷法的害處遠遠大於好處,所以最好幹脆廢除它。”美國經濟學界的另壹大亨、價格理論大師阿曼?阿爾欽說:“我想根本沒有經濟學家會支持司法部對微軟的起訴,至少我沒有見過。”的確,對於當年曾困惑大經濟學家馬歇爾的壟斷與競爭的關系問題,甚至對於微軟的捆綁銷售究竟是壟斷還是競爭行為的問題,至今沒有壹個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軟案結果如何,它必然對美國反壟斷政策的走向產生影響。
總之,隨著自由放任的經濟理論卷土重來,在新經濟時代,被奉為自由競爭市場經濟守護神的反壟斷法也在尋求改變。微軟案正集中反映了經濟學家們對此問題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