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需要什麽手續?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開店需要如下證件:《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派出機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派出機構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不適用於食品攤販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納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的範圍。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許可按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餐飲服務分類許可的審查規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