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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的臺商要交稅回臺灣嗎

要。

“如果納稅人依據法好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麽就不能強迫他們多繳稅。”60多年前,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對稅收籌劃所做的表述,在日前召開的2004 海峽兩岸租稅學術研討會上得到中國大陸、臺灣省諸多財稅專家的認同。8月28日,在該研討會關於“兩岸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專題論壇上,近10位學者、專家不約而同地聚焦稅收籌劃。面對臺商投資大陸的熱潮,這些專家不僅從理論層面上對稅收籌劃進行探討,更從操作層面上為企業提供了凝聚著個人智慧的籌劃方案。

 2001年12月11日,大陸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正式加入WTO;時隔不久,臺灣也按發達地區的標準加入了WTO.兩岸***同加入WTO後,臺商對大陸的投資掀起了新的熱潮。據臺灣天下雜誌最近對臺灣1000家大企業的負責人的調查顯示,大陸入世後,對臺灣企業造成“磁吸效應”,臺灣企業的“大陸熱”加速升溫。1999年,31%的臺灣企業表示已到大陸投資,這壹數字在今年增加到46%. 臺灣個人綜合所得稅采取屬地原則,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取得的所得,要合並臺灣地區所得繳納所得稅,因此臺商多以個人名義先投資境外的避稅港,再通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這樣在法律形式上就變成了個人直接對國外投資,而在臺灣,企業在於國外的所得免稅,從而臺商無須為匯回臺灣的股利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臺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采用屬人原則,如果臺商以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則要將收取的投資收益並入臺灣地區凈利壹同納稅。而最近臺灣頒布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企業營運總部收取的對外投資所匯回的投資收益,免繳臺灣地區的營業稅。

近年來,臺商以多層境外公司形式對大陸進行間接投資的越來越多。王藝明分析認為,臺商設置多層控股是基於海外轉投資事業節稅的考慮。他說,公司以壹層境外公司投資國外,當需要轉移股權時,其轉移收益在臺灣馬上要被課征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海外控股以多層控股的方式進行,不論未來股權如何轉移,只要將盈余保留在境外公司就不會被課稅,從而實現了延緩繳稅的效果。

另外,為了鼓勵外商投資,大陸制定了壹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區性優惠、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率優惠、再投資退稅等。王藝明建議:“臺商可根據這些規定選擇組織形態、設立地點,並爭取獲得特定行業資格,就可享受減半繳稅、免稅以及其他更多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