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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身國防紀念章發放規定

法律分析:獻身國防紀念章 獻身國防紀念章,區分金質、銀質和銅質三種紀念章。發放對象為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 第五條 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以服務軍隊戰鬥力建設為根本目的,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物質保障與精神激勵相結合、保障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國防服役紀念章對退伍軍人不進行補發。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軍令(2018)59號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明確規定: 2018年5月1日起國防服役紀念章只頒發給服現役滿8年以上的人員。

國防服役紀念章發放規定為: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質紀念章;服現役滿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服現役滿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設置這樣的年限主要是考慮服現役滿35年以上的官兵,基本上是師職以上幹部,其中絕大部分將服役至退休,因而給其頒發最高等級的金質紀念章。

同時,服役滿10年的官兵壹般為營連職幹部或中級士官,服役滿20年的官兵,壹般為團職幹部或高級士官,對符合這些條件的官兵,相應頒發銅質或銀質紀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