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是怎麽回事,簡單的說壹下?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煙廠發生壹起強奸殺人案,警方認定18歲的呼格吉勒圖是兇手,僅61天後,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於5天後執行。
2005年,轟動壹時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誌紅落網,其交代的第壹起案件便是當年這起“4·9”殺人案。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再審不進行公開審理。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計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新華社黨組決定,對在推動呼格吉勒圖案重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湯計予以表彰,記個人壹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證實: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夫婦向內蒙古檢察院遞交對辦案人員控告舉報書。
擴展資料:
2015年1月5日,“趙誌紅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歷經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開宣判“趙誌紅系列案件”。
據壹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誌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同時,趙誌紅被認定為“呼格吉勒圖案”真兇。這起發生於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當年即已宣布“破案”。報案者、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2天後,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最終,壹審法院對趙誌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判決趙誌紅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計102768元。宣判後,被告人趙誌紅在上訴期內書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從輕處罰。
此前壹審法院在宣判時曾表示,趙誌紅歸案後主動供述部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屬於坦白情節,不構成自首和立功。
趙誌紅雖具有坦白情節,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