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周易研究會的章程
第壹條 本會法定名稱為北京周易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周易研究、教學工作的專家學者,以及具備壹定周易學術研究水平的各界人事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會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宏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易學研究事業的不斷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壹) 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傳統文化的壹系列方針、政策;
(二) 搜集、整理有關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研究的書刊和文獻資料,及時了解、收存國內外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研究的學術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 不定期的在國內外組織中國風水學學術討論或報告會等非盈利的學術活動,旨在傳播中華智慧文明,弘揚祖國周易風水文化。
(四) 組織舉辦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學術講習班、培訓班,普及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知識,引導廣大易學愛好者正確進行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研究;
(五) 編輯出版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研究成果論文集和相關書刊,並免費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費向世界各地贈閱、發行。
(六) 正確引導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科學發展,剔除糟粕汲取精華,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用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科學知識為企業及個人家庭提供咨詢服務,使祖國傳統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確有實效的為現代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七) 通過本會平臺,向國內外各界推薦優秀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學人才,使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學人才有發揮的博大空間。
(八) 資助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方面取得成就以及科學弘揚祖國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的人士,幫助有實際困難的科學研究周易風水及姓名文化者解決難題,並不定期向社會提供捐助。 第五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有兩名理事推薦;
(三) 有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期滿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壹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議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事會表決通過,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 會費;
(二) 捐贈;
(三) 社會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壹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成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認真妥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