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通論案例分析 2012年8月,某市從事食品加工的張某從李某處受讓了壹家食品廠,該廠系個人獨資企業.
(1)不能申請個人獨資。因為李某是華僑,只能成立與境內公民或企業的合資企業。
(2)個人的身份證明、出資證明、營業執照等
(3)企業所得稅。因為暫時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施行企業所得稅制
(4)張某。因為協議約定,轉讓前食品廠發生的債權債務由李某承擔,轉讓後的債權債務由張某承擔。此系轉讓之前發生的債務。
(2)個人的身份證明、出資證明、營業執照等
(3)企業所得稅。因為暫時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施行企業所得稅制
(4)張某。因為協議約定,轉讓前食品廠發生的債權債務由李某承擔,轉讓後的債權債務由張某承擔。此系轉讓之前發生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