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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法院二審法院區別

法律主觀:

壹審 與 二審 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法院第壹審程序是對相關 管轄權 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 證據 材料的審查,而 二審程序 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於壹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壹審程序是由於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 訴訟時效 而發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 訴訟 主體不同。壹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壹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對壹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壹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壹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收到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後不可以上訴了。 《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