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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司法權威

所謂司法公信力,依筆者的理解是指,廣大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所給予的信賴程度。所謂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在廣大公眾心目中所具有的崇高地位及絕對執行的效力。司法公信力與司法權威二者之間,司法公信力是前因,司法權威是後果,兩者互相聯系、相輔相成。壹個國家、壹個地區,司法公信力若是很高,反映在社會層面上則是社會秩序井然,廣大公眾普遍地崇尚法律、敬仰法律;壹旦出現糾紛和爭端,大家便想到的是依靠法律手段來解決。而作為司法官員,在廣大公眾的心目中那就是公平和正義的象征,就是會說話的法律,其司法權威之高不言而喻。從目前我國的司法現狀來看,司法公信力較低,司法權威較差。主要表現在:案件服判息訴的比例不高,往往形成“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的局面,涉法信訪、上訪事件年年不斷激增;在普通老百姓甚至於黨委、政府領導的心目中,司法官員與行政官員沒有什麽區別,當事人哄鬧法庭,威脅、毆打、辱罵司法工作人員,阻撓執行、抗拒執行的現象時常發生;新聞媒體及社會輿論對司法案件的辦理過程及裁判結果隨意地品頭論足,評論是非,否定其效力;在各地方開展的評滿意(或不滿意)單位時,司法部門很難躋身於滿意單位的行列之中……探究我國目前司法現狀的原因,筆者認為,首先與我們國家的民主法制進程有著重大的關系。中國是壹個有著兩千多年人治歷史的國家,行政權力長期淩駕於司法權力之上,“權大於法、以權壓法”現象比比皆是,故而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敬重大官更甚於敬重法制。人們有了冤屈,習慣地寄希望於大官為自己伸張正義、主持公道,而不是訴諸於法律來解決。其次,司法公信力較低的這壹現狀還與我們國家的司法水平普遍偏低有著必然的聯系。司法水平的高低情況又取決於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如何。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司法隊伍整體素質不容樂觀。在業務素質方面,雖然十多年來司法工作人員基本普及了大專、本科文憑,著力於提升其法律素質,但他們的實際司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值相比,仍存在著較大差距,難以得到社會的認同;在職業道德素養方面,司法部門對隊伍的管理和監督雖不斷地在加強,但受社會大氣候的影響,不少的司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著不註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差,司法行為不廉潔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了司法水平的正常發揮。再者,有關我國司法領域運行方式的壹些改革舉措脫離了現實的司法環境,單純追求法律效果,無視社會效果,導致司法裁判結果與廣大民眾奉行的道德評判結果相去甚遠,導致廣大民眾對司法裁判結果不認同、不滿意,這也是當前司法公信力較低的原因之壹。最後,司法管理體制亦決定著司法部門的公信力大小。當前,我國司法部門的人、財、物權均受制於地方黨委、政府。這種管理體制決定了司法權不能獨立、正常地行使,司法裁判往往要奉行地方黨委、政府的旨意,地方保護主義客觀存在,這在壹定程度上也嚴重地影響到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在充分認識到上述影響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權威的因素之後,對癥下藥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事。可是,歷史因素、管理體制等不是輕易隨便就能改變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當且必須做的是從力所能及的地方抓起,從群眾不滿意的地方做起。依筆者的淺見,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強司法權威,必須從司法職能的定位、司法運行方式、司法審判效果、法官隊伍建設和司法外部環境等五個方面入手,才能取得實效。壹、正確認識和了解當前的司法工作職能目前,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期,這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是社會矛盾的多發凸現期。各種利益之爭、矛盾糾紛層出不窮。這些矛盾糾紛能否及時化解,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國家的長治久安的問題。因此,客觀社會現實對司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司法工作的主要職能就是化解社會矛盾、平息紛爭,充分運用法律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司法方面的努力。每位司法工作人員必須清楚地了解這壹點。將“定紛止爭、案結事了”作為自己辦理每壹個案件的終極目標。也只有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司法,才能取信於民,才能推進法治,而不是成為涉訴信訪的對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所言“人民法院只有在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解決社會矛盾方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才能進壹步樹立起來。”二、結合我國的國情,註重司法運行的方式司法運行的方式是指司法部門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司法運行方式充分體現出這個國家或地區的司法理念(或者說指導方針),也可以反映出這個國家在司法領域方面的國情。符合國情的司法運行方式,能充分發揮其司法職能,從而實現司法的最終目的。相反,違背國情的司法運行方式則會阻礙司法工作應有職能的發揮,難以建立起穩定和諧的社會局面,其司法行為是不受廣大公眾歡迎和認同的。目前,我國的國情是,公民的維權意識逐漸在增強,大量的矛盾糾紛湧至司法機關尋求解決,而公民的法律知識普遍欠缺、對司法的運行程序知之甚少,訴訟技能普遍較差。因此,我們的司法運行方式必須結合這壹國情,才能讓人民群眾滿意,從而建立起司法公信力,進壹步樹立起司法權威。“司法為民”就是我們應有的司法理念。這壹司法理念是我們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根本宗旨,它必須貫穿於司法工作的始終。如何實踐這壹司法理念?筆者認為,壹要保障民眾的司法知情權。即司法活動的全過程要向社會全面公開,譬如:對當事人進行熱心、負責地訴訟指導;有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要認真、悉數地告知;司法過程中要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語言;裁判文書要充分地論證說理;對民眾廣泛關註的案件信息適時對外公布等等。二要保障民眾的司法參與權。即司法活動要尊重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落實人民陪審制度,同時要依靠工會、婦聯、基層組織和群團組織來參與解決糾紛,不能獨立特行、單打獨鬥。三要保障民眾對司法的監督權。司法工作應廣泛地收集社情民意,主動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司法工作的建議和意見,暢通當事人的信訪申訴渠道。四要樹立和諧司法的觀念。在司法活動中和裁判結果上要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體系,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施必要的司法救助措施;適時開展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等便民司法工作方式;增強司法的親和力,註重運用調解方式開展司法工作。總而言之,司法運行的方式必須貼近民眾、服務民眾,只有這樣做,才能讓民眾對司法工作滿意,才能談得上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問題。三、努力實現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司法效果是單純從法制角度來看的效果。壹個案件的裁判既嚴格遵循了程序法的規定,又準確運用了實體法的條款,那就是最佳司法效果。而社會效果則是從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否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相壹致來看的效果。壹個案件的處理達到了定紛止爭、讓黨委、政府滿意,得到民眾認同的目的,那就算取得了最佳的社會效果。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單純追求法制意義上的司法效果,不註重社會效果,則是脫離社會現實的司法,純理想主義的司法,人民群眾不會感到滿意、不會認同其司法效果。因此,司法工作必須尊重民意、善待民意、吸收民意,準確把握司法裁判與民意的最佳結合點,才能實現司法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當然,要做到這個“統壹”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法官不斷增強自身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不斷提高調解技能和裁判藝術,讓案件的裁判結果更加貼近民眾、貼近社會。四、提高法官業務素質,狠抓隊伍建設不放松法官是司法工作的主導者,是聯系民眾的橋梁和紐帶。因此,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提高法官的素質是關鍵。壹名法官,若是講不清道理,釋不明法律,寫不出有質量的裁判文書,這樣的法官在民眾的心目中肯定是沒有公信力的,亦談不上司法權威。因此,加強培養法官的業務素質是第壹要務。壹名法官,若是對當事人的正當訴求采取“生冷橫推”的態度,漠視甚至壓制當事人應享有的訴訟權利,這樣的法官同樣是建立不起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因此,第二要樹立法官的親民、護民形象,養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壹名法官,若是與壹方當事人親、對另壹方當事人疏,或者接受壹方當事人的吃請和財物,這樣的法官同樣在民眾的心目中是沒有公信力的,亦談不上司法權威。因此,還要不斷地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素養,努力維護法官的清廉形象。唯有如此,法官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黨和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提出的全方位的司法需求,進壹步發揮好職能作用。五、努力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助長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壹個地方,黨委、政府及權力機關對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如何,對建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工作不能僅註重獨立行使司法權,還應適當地延伸司法職能,做出卓有成效的服務保障工作,才能贏得黨委、政府的高度認可,在建立司法公信力方面得到他們強有力地幫助。同時,還要適時開展對廣大民眾的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活動,讓他們學法、懂法,進而相信司法,尊重司法和維護司法。此外,還必須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交流、溝通,正確把握住對司法工作的輿論導向,為建立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搭建有力的宣傳平臺。還要積極探索與律師之間交流、溝通的方式和機制,***同努力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樹立和維護良好的司法形象,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