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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為啥在賓館辦案

這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相關政策的處理辦法,壹些影視作品為了吸引眼球是這樣錯誤的引導的。

這起“以下犯上”案件的其他是是非非暫且不說,在二審時,有壹細節引起了筆者的註意:在法庭調查階段,控方提供了數十份內容相近的證人筆錄,試圖證明郝辛卯有侵占的意圖。但控方提交的這些書證上明明白白地寫著,對這些證人的詢問絕大多數情況下既不是在證人單位和住所,也不是在公安和檢察機關,而是在壹些賓館酒店。辯方認為,這些書證屬於違法取得的證據,不應采信。對此,控方解釋說,因為請證人到偵查機關詢問取證,沒人出路費,而他們經常在賓館、酒店開房辦案,這些地點可以理解為偵查機關的辦公場所。

“賓館、酒店可以理解為偵查機關的辦公場所”,也許正有這些理由,才有偵查機關在賓館、酒店開房辦案盛行的“潛規則”。 事實上,每當有所謂的大案、要案或者是重案,成立所謂“專案組”,紀檢、檢察和公安機關幾無例外都在賓館、酒店開房辦案,前不久,遼寧查處賭球的專案是如此,內蒙古的“以下犯上”案件也是如此。

首先是證人作證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部等六部委的規定,偵查機關詢問證人只能在證人的住處、單位進行,必要時才能在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進行,不能另行指定地點。很顯然,賓館、酒店既不是證人的住處、單位,也不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如果將賓館、酒店理解為偵查機關的辦公場所的話,那有多恐怖,我們都生活在偵查機關的辦公場所!所以,在賓館、酒店對證人取證是不合法,至少以此取得的證人證言在證據上存在暇疵,如果在賓館、酒店取證事先征得證人的同意在情理上尚可理解—盡管在法律形式上不合法;如果事先沒有征得證人同意,強制帶證人到賓館、酒店作證,那麽不但不合法律形式,也有違情理,法庭理應讓這些證人出庭作證,而不能僅憑其書面證詞定案。因為,法律作出必須在特定的場所進行作證的規定,正是為了保證證人能在不受到外在環境幹擾下,自願作證,在封閉的賓館、酒店作證將是無形中增加證人不應當有的壓力。在這種情形之下,各個酒店相互之間的競爭其實也是格外激烈的,正是因為如此,很多酒店為了吸引顧客,也推出了非常多不壹樣的酒店形式,例如主題酒店,情侶酒店等等,但其實從另壹方面來說,酒店也是壹個非常難以管制的地區,酒店業的發展其實也使得很多違法甚至是灰色產業在不斷地應運而生。這些灰色產業的發展令人防不勝防,為了保護國人們的安全,警察們就不得不經常去酒店突擊了,說到這裏各位小夥伴們有沒有特別的好奇呢,那就是為什麽在大部分情況之下,真情侶入住酒店不會被警察突擊,但是假情侶卻能夠被壹眼看出來,並且被酒店突擊抓獲呢,其實質和我們的大數據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