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壹妻制是誰提出來的
壹夫壹妻制是康有為提倡的。壹夫壹妻制是在戊戌變法的時候,由維新派正式提出來的這樣的主張,並且,不允許有小妾的。在史書上對於這個並沒有明確的記載,但是從維新派梁啟超就說過了壹句話那就是:“壹夫壹妻世界會,我與瀏陽實創之,尊重公權割私愛,需將身後做人師。”
壹夫壹妻制,又稱個體婚制,是相對於群體婚制而言的,它是指壹男壹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下列含義:
1、在壹夫壹妻制度下,任何人,無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寡,都不得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
2、己婚者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
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中國實行壹夫壹妻制。但是因為各種歷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中國才真正徹底廢除壹夫多妻制。
“壹夫壹妻制度”,最早出現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歐洲。
嚴格意義上的壹夫壹妻制從對偶婚發展而來,產生於歐洲,它的確立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誌之壹,並適應於整個歐洲歷史。確立這種婚姻形式,主要由於私有制的發展,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裏,男子掌握經濟大權,女子處於從屬地位。父親的財產只能由出自父親的子女繼承,因此作為妻子必須嚴格保持貞操和對丈夫絕對服從。
辦理結婚證的條件是什麽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壹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