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2017修正)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航道管理規定。
本市現有港區和規劃港區內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河道實行統壹規劃、綜合整治、合理利用、積極保護的原則。
本市河道修建、維護和管理(以下統稱河道整治)實行統壹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本市河道整治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整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有計劃地進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澇能力,發揮河道的綜合功能。第五條 上海市水務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河道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並對市管河道實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上海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河道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水利機構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鄉(鎮)管河道的管理;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對所在區域內的河道行使日常監督管理,其業務接受上級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本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 市管河道的確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管河道和鄉(鎮)管河道的劃分,由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河道管理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市管河道委托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將區管河道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門應當負責落實委托管理項目所需的經費。
本市境內的長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邊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 有堤防(含防汛墻,下同)的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全部水域、灘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按河道防洪規劃所確定的設計洪水位劃定。具體管理範圍,由區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河道監督管理,維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河道的日常檢查和監督。
河道管理人員執行日常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執法標誌,持證執法。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檢舉違反河道管理的行為。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條 本市河道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流域水利規劃、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防洪排澇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規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類專業規劃應當與河道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十壹條 本市河道專業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後,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區內其他河道的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中心城區外的其他河道規劃,由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經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局備案。
編制河道規劃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河道規劃的修改或者調整,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