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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變農民住房問題?

(壹)、近期解決措施

1、農民工工作所在地政府需要將農民工納入當地城市住房保障體系中。當前城市農民工大多數居住在工棚內,居住條件非常惡劣。農民工的收入普遍較低,讓他們購買經濟適用房是不現實的,筆者認為廉租房是目前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的首選途徑。由於廉租房進入退出機制靈活,也比較適合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所以城市政府可以把農民工納入廉租房體系,通過租房居住的模式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另壹種保障方法就是修建民工公寓,專門用於農民工居住。由於農民工不同於城市低收入家庭,所以民工公寓可以采用和城市廉租房不壹樣的規格,比如建設由兩三戶民工***同租住的套型。鑒於農民工到城市裏務工在相當長時間內並不具備條件舉家搬遷,所以這樣的過渡方式是切實可行的。

2、政府應對農民工外出務工提供指導,不鼓勵並在壹定程度上限制農民工跨地域大規模流動,特別是那些技術含量不高的職業。在政策指導中,多鼓勵農民工就近就業,盡量在本地,本省就業。這樣離家較近,每年能回幾次家,甚至每月都能回家,保證了家庭的穩定和社會和諧;同時社會習俗和生活習慣以及語言差距不會太大,容易適應。對於壹些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確實需要遠程流動的農民工,則應鼓勵攜帶家屬,當地政府和所在單位應該為他們的居住和家屬就業及子女上學提供幫助。這樣就避免了相當大壹部分農民工春節前後遠距離遷徙,既解決了農民工節日回家難和鐵路公路運輸壓力大的問題,同時也避免了由於分居兩地造成的農民工家庭不穩定問題。

3、農民工的工資裏面應該包括住房消費的部分。現在農民工工資比較低,加上戶籍制度的限制,不具備在城市解決住房問題的條件。目前大部分農民工都是把自己在城市的做工收入帶回農村老家,自己建房。這樣的弊端在於,農民工長時間生活在城市,農村老家的房屋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而他們在城市裏的住房問題又不能得到解決。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制定相關政策法規,使農民工工資隨著經濟發展正常合理地增長,增長的部分就應該包含住房消費的成分。這樣農民工才有條件在城市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而且隨著國家總體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民工素質的提高和從事產業的轉變,農民工工資本來也應該相應的提高。為了避免農民工不將增長部分用於解決住房問題,政府可以規定農民工工資增長部分中用於住房消費的份額,以增加其購買或租賃住房的能力。

4、鼓勵農民自主創業。絕大部分農民工都在城市裏生活了較長的時間,掌握了壹定的技術技能和知識。相比於留在城市裏做農民工,他們也可以選擇回家創業,從而改善自己的生活條件。對於這部分自主創業的歸鄉農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支持——例如土地供給,企業註冊等優惠政策;同時應當放寬小額貸款,方便創業人員的集資。政府也可以提供技術指導,幫助農民工在家鄉創業。由於農村當地的土地人力資源都較城市為優,這樣回鄉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就能輕易解決,同時還能帶動當地農村的發展。

(二)、遠期解決方案

筆者認為遠期解決方案的根本途徑是逐步消除我國的農民工制度。我國當前正處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城市化不僅體現在城市面積增加、經濟發展上,同時也體現在農業人口逐漸轉變為非農人口,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逐漸減少,最後達到壹個穩定的水平。農民工轉化為城市居民,不僅體現在他們素質的提高,掌握了在城市謀生的技能,同時也體現在他們能夠擁有城市戶口,在城市裏定居,有自己的居所。

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是壹個復雜的全社會性的問題,牽扯到城市發展的方方面面,這是城市發展過程中壹個不可逃避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把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城市長遠發展規劃,綜合考慮。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完善農民工城市化過程中的配套政策。如完善工資制度,解決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將農民工納入其中,對其醫療、教育、住房提供全面的社會保障。這裏需要特別提出的有兩點:

壹是農民工“自我改變命運”的能力較弱,政府應通過社會統籌和二次分配,通盤考慮,逐年提高農民工的工資收入,為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奠定經濟基礎。中國社科院和國家統計局日前發布壹個聯合撰寫的《2007年農村經濟綠皮書》,他們的調查數據顯示,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正在持續加大,2006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是農民的3.3倍,在城裏打工的農民工總體生活水平僅相當於城市居民平均水平的53.2%。也就是說,壹個農民工幹壹年苦臟累的活,其生活水平僅相當於城市居民的壹半。在這樣的收入水平線上,要想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是天方夜譚。因此,首先必需著手解決他們的工資收入,從社會保障入手,避免陷入增長性貧困,逐步消除他們與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為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提供經濟保障。

二是建立農民工住房公積金制度,農民工住房問題的解決,不依靠住房公積金制度從中起作用是不可能的。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在解決問題過程中不要大包大攬,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協同努力,擴大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把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的範圍內。鑒於農民工收入較低,可以在開始的時候公積金繳納比例定在較低的水平上,等到他們工資逐年上漲後再進行調整。建立完整的廉租房制度、民工宿舍、民工公寓體系。對於購買城市商品住房或者在城市擁有住房達到壹定年限的農民工允許其獲得當地戶口。另外,國家還可以將農民工住房問題解決情況作為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指標之壹。這樣,城市當地政府就會在日常工作中考慮到農民工住房問題。

2、國家可以考慮將農民工的跨地域遠程流動納入中長期規劃。將省作為考核單位對民工的流動進行宏觀調控。這需要在五到十年左右的長期規劃裏實現。政府可以對各個省份的人口流入流出制定計劃指標,來指導農民工的遠程流動。地方政府需要對農民工在培訓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分等定級,按技術水平分為高中低不同等級,在考核中重點考核中低等級及無技術等級的農民工流動走向。例如,國家可以制定西部某省人口流出指標為100萬,流往東南沿海、長三角、京津等地區的高中低等級及無技術等級的農民工各是多少。然後對實際流動人口進行調查,主要考察中低等級及無技術等級,如果實際人口多於此數,則中央政府對該省征收壹定的人口流動費,敦促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鼓勵農民工結合社會政策和農村建設,就地就近就業,自謀職業,為家鄉發展作貢獻。而對於接受農民工的東部和沿海省份,就要考核接收各等級及無等級農民工指標,對於超出中低等級及無等級農民工指標的征收配額費。這樣做就能提高民工本地就業的積極性,同時增加遠程流動的成本。特別是對於壹些無技術含量的農民工,盡量減少遠程流動可能性。於是當東部發達地區需要民工時,就必須提高民工待遇,增加工資,這樣就減輕了東部城市當地政府解決民工住房問題的壓力。另外為了鼓勵地方政府留住本地民工,還可以人口流出比例作為內部省份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

3.解決農民工結構性失業問題,使他們能自住其力。顯現在我們眼前的農民工找工作難其實也並不壹定是每個農民工的普遍現象,而是呈現結構性失業,如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廳長劉友君近日表示,廣東省初級以上的技術工人緊缺,崗位供求比例是1:1.2,而普通農民工找工作難度大,崗位供求比例是1:0.8(《廣東整個勞資關系現在是穩定的》,載《民工網》2009年3月7日)。我們可以看到,沿海城市對於壹些高級技術農民工的需求還是很旺盛的,而大家看到的農民工就業難主要是體現在低端技術含量的農民工身上。因此,無論是在東部沿海城市還是中西部城市,要盡量解決崗位需求,培訓中高級技工,提高農民工技術等級和輸出及準入的能力。這樣,既解決了結構性失業,又提高了農民工的工資收入,使他們有了自住其力的條件,同時增強了他們對社會的認同感和對城市的歸屬感。

4、在合適的條件下賦予農民工城鎮戶籍。筆者認為政府應該致力於消除身份差別,建立公民社會,不再因為農民工的非城鎮戶口而對其差別對待。中國社會最後理想的狀況是發展成為公民社會(即契約社會),社會中每個人的身份都是平等的,他們享有的權利義務也是平等的。這樣,農民工作為壹種身份也自然隨之消失。屆時,他們也將享有和城市居民壹樣的權益,融入城市社會。人才在城市與農村之間自由地流通。讓在城市工作的農村勞動力能夠在城市居住、安家、樂業、融入城市,這樣就避免了勞動力大規模的遠距離流動。筆者認為當大部分居民,無論農村居民還是城市居民,都在本地就業的時候,我國春節鐵路公路運輸緊張的問題將不復存在。

在目前全球經濟危機和中國經濟滑坡的雙重打擊下,我國的農民工問題更加突出。據壹般估算,在今年第壹、二季度更加嚴峻的經濟形勢觸底前後,農民工失業人數可能會高達3500萬到4000萬,由此會衍生出壹系列與農民工相關的問題。其實這些都標誌著我國的農民工制度走到了盡頭,筆者覺得農民工問題已經成了我國第三波工業化的攔路虎,唯有從理論和制度上解決農民工問題,我國的第三波工業化才能真正開始。

5、加強新農村建設。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外出打工造成農村勞動力流失,留守的大多為老幼婦孺,造成大量農田荒蕪,宅基地空置,許多農民工留在農村老家的房屋不能得到利用而被荒廢。造成房屋資源和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因此新農村建設需要對這種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筆者認為這就需要新農村建設要有完善的退出機制,使得農民工留在老家的房屋能夠得到有效利用。在農民工退出農民集體之後,允許他們將自己不住的房屋和宅基地轉讓、抵押和入股當地的新農村建設。這樣就能解決農民工大量進城後農村房屋被大量廢棄的問題。解決資源浪費的同時還能增加農民工收入,為在城市定居提供財力支持,可謂壹舉兩得。

中國城市化進程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農民工這個特殊群體,如何解決好他們的生活工作和居住問題決定我國是否能順利完成城市化進程實現小康社會目標,能否將世界人口1/5的中國建設成為壹個真正“以人為本”的穩定繁榮的國家。對於他們最基本的住房問題,我們必須完全調動全國各方面的力量配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