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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入境隔離政策

法律分析:為進壹步指導各地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全面總結我國常態化疫情防控和局部聚集性疫情處置工作經驗基礎上,結合全國疫情形勢變化及研究進展。

法律依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第七條 境外輸入疫情防控堅持人物同查、人物***防,有效防範境外疫情通過入境人員和進口貨物輸入傳播的風險。加強各方信息溝通與***享,落 實入境人員閉環轉運、隔離管理、核酸檢測等防措施。解除 隔離前,第壹入境地省級聯防聯控機制應及時將入境人員姓 名、身份證號或護照號、手機號碼、來源國家和地區、入境時間、解除隔離時間、擬去向地址等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省級聯防聯控機制。對入境人員實施 14 天隔離醫學觀察措施。對完成遠端核酸檢測(有疫苗接種史者僅需核酸檢測陰性)的入境人員,具備封閉轉運管理條件、居家隔離條件(有獨立房間和獨 立衛生間)並能進行社區精準管控的可在自願基礎上實施“7+7”隔離醫學觀察措施。解除隔離後開展 7 天居家健康監測,期間做好體溫、癥狀等監測,減少流動,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不參加聚集性活動,並在第 2 天和第 7 天各開展壹次核酸檢測。加強對進口冷鏈食品及其加工、運輸、存儲、銷售場所環境,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的抽樣檢測和預防性消毒, 推廣低溫消毒技術。嚴格進口冷鏈食品境內生產、流通、銷售全程防控和追溯管理。加強口岸進口貨物直接接觸人員管理,強化單位主體責 任,完善相關人員管理制度,配備必要防護物資,落實員工健 康教育、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防控措施。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1《新冠肺炎境外輸入疫情防控要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