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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保障法的法國經驗

法國政府這種對事關百姓民生的住房問題的負責態度令人贊嘆。作為發展中國家,也許我們的政府財力和財富積累,不能與法國相比,但法國在住房問題上的思路和策略,卻對解決我國當前日益突出的住房難問題,推進我國的住房保障立法,具有壹定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首先,要學習法國以訴訟來保障公民居住權的立法手段。法國政府賦予住房權可抗辯性,就意味著無房者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住房權,這種極強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能確保百姓人人有房住。據法新社報道,原先在法國只有受教育權和保護健康權是可抗辯的,可見法國政府對住房問題之重視。與此相反,居住權在我國還是壹個比較陌生的概念,我國目前還沒有哪壹部法律明確賦予公民居住權,更不要說可抗辯居住權。

其次,要學習法國政府解決百姓住房問題的責任擔當。在現代社會,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條件,是政府的基本職責,而住房正是公民基本生存範疇。法國政府敢於表態“無房住上法院告我”,這種勇氣和敢於承擔的魄力,應該讓我國壹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感到羞愧。面對迅速高漲、遠超百姓承受能力的房價,中央出臺了壹系列的調控政策。然而,房價在壹片調控聲中“逆勢而上”,這與部分地方政府沒有切實擔起百姓住房的責任,消極執行中央政策有關。2010年深圳市土地出讓計劃收入239.04億元,其中將安排6.94億元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不到土地出讓金總額的3%,這足以說明地方政府在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上的消極態度。

因此,我們有必要在住房保障立法中明確規定,房價得不到有效控制、百姓無房住,當地政府要擔責,特別是壹把手要擔責,要引咎辭職,甚至要被告上法庭。如此,百姓的住房難問題才有可能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