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文學的本質屬性
任何文學現象的發生都離不開對社會生活的思考、探索、感悟和追求。文學屬於社會意識,是由社會存在所決定精神現象。社會的經濟形態、階級關系、政治鬥爭、道德觀念等,都必然會給文學打上自己的烙印,從而是文學直接或間接地反映著特定的社會生活內容,成為某壹社會形態的標誌。所謂文學的社會意識性就是對這個特點而言的,它說明了文學要在壹定程度上反映種種特定的社會關系,表現存在於這些各種中的文化、經濟及政治特點,表現受這些特點所制約的社會心理;在階級社會中,還會體現壹定階級的利益和要求,思想和感情。
但是,要具體地把握文學的本質,我們還須在承認文學的社會意識性的基礎上,深入壹步探討主體因素的介入給文學的性質帶來了什麽新的規定。所以稱社會意識性只是文學本質的壹般顯現,原因就在於文學在這個層次上所表現的性質,還不是其特殊本質的充分體現。
生成於價值關系的社會意識:文學的主體性
什麽是文學的主體性
人是壹切價值活動的主體,當然也是文學審美活動的主體。作為壹種文學意識,文學從來都不是對客觀生活本身的直接再現,而是在作家主觀因素的積極參與下才得以創造而成、並受到主體的意誌、情感支配。如實地描摹壹個對象和藝術地表現同壹對象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在文學創作中,作家對社會生活的感受和體驗、認識和評價,作家自身的思想和感情,都必須經由主體心靈的加工創造才能轉化為藝術作品,作品身上已經打上了創作主體的個性烙印。因為,文學不僅僅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而且也是主體的壹種“反應”,主體的政治信仰、社會立場、審美理想、文化修養、人生經驗,以及自身的氣質、性格、興趣、習慣等等,甚至,包括創作時的心境和情緒,都會對外界的刺激 和主觀的感受發生反饋作用,都會對文學創作過程和結果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所以,文學反映生活不是靜觀摹寫,不是照鏡子式的直觀投影或復制,而是主體的壹種能動創造。生活的積累只是文學創作的基礎,作家的創造才能使其升華為藝術品。作家作為創作活動的主體,他的自身條件和思想感情制約和調節著文學對生活的把握,這是文學這種意識活動的特殊性的突出表現,我們稱其為文學的主體性。文學的主體性揭示了文學的這樣壹種屬性,即文學並不是客觀對象如實投影於人的大腦的產物,而是在作家的主觀因素的積極參與下才得以形成的、壹種包含了主體成分在內並受主體意誌、情感支配的意識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