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總協定不適用於
《服務貿易總協定》不適用於(B)。
A.私人提供的服務
B.政府提供的職務服務
C.未列入成員國貿易承諾表的服務
D.《服務貿易總協定》生效後產生的服務
服務貿易是壹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內或進入他國境內向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務的貿易行為。主要方式有:從壹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在壹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務。其中,服務包括商業服務,通信服務,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
廣義的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動,也包括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直接接觸下交易的無形活動。服務貿易壹般情況下都是指廣義的。《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由中華人民***和國商務部提出。
西方學者對服務貿易概念的探討是從“服務”本身的概念開始的。早在1977年,霍爾(T.P.Hill)n論界所公認的服務概念。霍爾指出:“服務是指人或隸屬於壹定經濟單位的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於其他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變化……
服務的生產和消費同時進行,即消費者單位的變化和生產者單位的變化是同時發生,這種變化是同壹的。服務壹旦生產出來必須由消費者獲得而不能儲存,這與其物理特性無關,而只是邏輯上的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