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措施的九種手段
法律主觀:
刑事偵查措施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第壹百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第壹百三十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