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開車撞傷小偷涉嫌故意傷害,失主過錯在哪兒?
在抓小偷過程中,撞傷小偷的揭陽人溫演森,被公訴機關起訴故意傷害,雖然他自認?見義勇為?,但最終被惠州中級法院認定傷害罪成立。
因抓小偷被起訴故意傷害?,這是溫演森壹案中,傳媒及大眾關註的字眼。案發後,溫演森壹再強調自己是?見義勇為?,但司法機關卻不這麽認為。今年34歲的溫演森,揭陽人。案件的緣起是,2014年7月7日上午11時許,鐘國新駕摩托搭張銀麗到溫演森所在的裝飾檔口,盜取員工楊小姐壹部手機後逃離。溫演森發現後,駕小車追蹤,鐘國新發現後加速逃跑。追到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園商鋪北側路段時,溫演森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車,致鐘國新、張銀麗摔倒。張銀麗倒地不起,鐘國新起身逃跑,溫演森將其按倒,並電話報警。
被害人張銀麗入院後經診斷為肺挫傷,腰椎橫突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7月8日,張銀麗家屬申請將其帶回老家梅州治療。途中張銀麗病情惡化,被送至當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5月13日,惠城區法院壹審判決溫演森犯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賠償6792.86元(死者家屬索賠93萬余元)。
溫演森不認罪,表示自己是正當防衛,辯解?公民都有義務去抓小偷,在抓小偷的時候,不存在違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小偷?。其辯解理由還有,他的行為符合關於公民扭送權的法律規定,兩嫌疑人拒絕被扭送造成輕傷的法律後果理應自行承擔。
對於這樣的結果,溫演森不服,上訴到惠州中級法院,要求改判。昨日,根據惠州中級法院通報的二審結果,維持了壹審判決,駁回溫演森的上訴。判決生效。
庭審後,壹審法官稱,公民積極協助警方破案,值得褒獎,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同樣應尊重;在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與公民的財產權需要進行價值判斷時,顯而易見,我們無法尋覓到任何壹條合法的理由去支持公民濫施暴力而無端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
針對辯解稱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法官表示,根據刑法,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而在本案當中,被害人張銀麗在實施盜竊他人手機的行為之後就已逃走,被盜財物已完全脫離失主的控制,盜竊行為完全終了,溫演森通過尋找再次發現張銀麗的蹤跡並重復報警,隨後的追擊行為並不是針對正在發生的盜竊行為,亦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