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議長是什麽官職
議長即是壹個國家或地區立法機關的會議主持人。
議長頭銜根據各立法機關規定而有差異,壹般而言,眾議院或下議院會議主持人稱為“議長”,參議院或上議院會議主持人稱為“主席”。
議長其對內職能是依照議事規則召集並主持該立法機關的會議、依據議事規則作出裁決的以及行使議事規則賦予的職權以保證立法機關會議秩序。對外職能是代表其所在的立法機關。
擴展資料
議長擁有憲法以及議事規則賦予議長的額外權力,包括召集以及主持全院會議、批準議員動議議案以及修正案、裁決規程問題(Point of order)、執行議事規則、維持會議秩序等。在固定會議時間外,若需召開會議,議長可行使召集權,指示秘書處通知全體議員於指定時間以及地點開會。
通常情況下,只要議長在場,無論是例行的全院會議或是臨時召集的特別會議,其必須主持會議。在個別議會,議長對議員要求點算人數的要求有酌處權,即忽略該要求或押後點算。當所有議員對壹議案已經發言後,或再無議員尋求發言時,議長須主持對該議案進行不記名或者記名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