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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標誌詳細來源

喬丹的LOGO的圖案源於jump-man在參加扣籃大賽裏的最經典的罰球線起跳驚天壹扣,取飛躍空中的壹霎那的剪影作為喬丹(AIR JORDAN)品牌的商標。

然後他的Air jordan品牌推出至第30代球鞋。空中飛人 (Air Jordan) 是耐克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

1985年,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以高薪合約被當時還是小廠家的體育用品生產商耐克(Nike) 簽約至旗下,耐克 (Nike) 更隨即為喬丹推出了第壹款以喬丹命名的球鞋,即空中飛人 (Air Jordan) 系列的第壹款。

雖然這款球鞋在當時具備奇特的配色以及新奇的科技,但是誰都不曾想到,這居然會是壹個神話的開始。說”飛人喬丹“可能是最有代表性的綽號了,現在還成為了壹個耐克品牌下的壹個牌子”Air Jorden“,很受潮流年輕人和壹些籃球愛好者的喜歡,可以說明喬丹的影響力吧。

擴展資料:

商標之爭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的壹家體育用品企業。從2000年起,該公司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以及與邁克爾·傑弗裏·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裏·喬丹”、“馬庫斯·喬丹”中英文寫法壹致的多個商標。

2012年,美國NBA籃球明星邁克爾·傑弗裏·喬丹認為這些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姓名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壹定區別。而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壹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系。

商標評審委員會還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所指的誤導公眾,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等損害公***利益、破壞公眾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邁克爾·傑弗裏·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邁克爾·傑弗裏·喬丹不服這壹裁定,向北京市壹中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將喬丹公司列為第三人。

北京市壹中院經審理後,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邁克爾·喬丹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上述判決作出後,邁克爾·傑弗裏·喬丹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邁克爾·傑弗裏·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為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最高法再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令人矚目的體壇名人的維權案件。官司的三方再次對簿公堂。主管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業務的最高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各方當事人主要的爭議焦點有兩個方面。

第壹方面是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的客體和法律依據是什麽;第二方面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邁克爾·傑弗裏·喬丹的姓名權。 該案未當庭宣判。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系列商標爭議案做出終局裁定,駁回籃球飛人邁克爾·傑弗裏·喬丹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至此,喬丹的維權之路以在商評委和從中級、高級到最高的三級法院屢戰屢輸的0比4的成績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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