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購房新政策有哪些調整
長住金管字〔2014〕7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及《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吉建金管[2014]12號)的要求,為進壹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職工解決和改善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現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放寬貸款條件,縮短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二、對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職工家庭,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對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家庭,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辦理過購房提取業務的職工,在申請貸款時,須提供市房產檔案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況證明,以確定該職工家庭擁有住房套數。
三、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加大對購房繳存職工的支持力度。新建商品房貸款單筆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元,二手房貸款單筆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
四、繼續執行省內異地購房貸款政策。在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其它市、州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在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市公積金中心為其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職工向戶籍所在地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優化貸款辦理流程。市公積金中心在借款人以所購住房辦理抵押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原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繼續執行。
二〇壹四年十月二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