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林地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林地征收是有補償的,這在我國的《森林法》1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壹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但是由於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壹樣,所以林地征用補償標準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標準,具體標準請咨詢當地林業部門或國土資源部門。
總體來看,林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上述三項都是直接補貼給該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此外,征收部門還應繳納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門用來恢復因征地而減少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擴展資料: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參考資料:
森林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