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監督的常用方式有哪些
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會存在人浮於事、辦事拖拉、不負責任、相互推諉等官僚主義現象,為了消除這種現象,就需要實行行政監督,那麽我國行政監督的常用方式有哪些?以下就是整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行政監督的常用方式有哪些
我國行政監督的常用方式有:長期監督和暫時監督兩種。 1、長期監督 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壹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2、暫時監督 是指為某壹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壹般不具備壹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壹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壹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壹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壹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1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法律規定: 《憲法》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行政訴許可法》第六十條: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於我國行政監督的常用方式有哪些的內容,我國行政監督的常用方式有:長期監督和暫時監督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