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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和父親發生爭吵將其殺死後發現非親生,該事件中都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自古以來,我們都知道孝道是第壹位的。我們是由年邁的父母撫養長大的,但有些人只知道如何勒索和壓迫我們的父母,他們的父母甚至剝奪了我們的生命。就在1月8日,媒體報道了這樣壹個案例,壹名女子因與父親發生爭吵,對父親不滿意,將其勒死,並與丈夫壹起拋屍。

可憐的老父親單某早年與妻子離婚,獨自撫養女兒。女兒說的就是她想要的。為了結婚,她賣掉了房子,買了壹套新房子,還寫上了女兒的名字。最後,她走上了大街。2019年10月25日,單某酒後喃喃訴說女兒,但被女兒殘忍勒死。她的女兒和丈夫把屍體運到了浙江。當他回來時,他向警方報案說他父親失蹤了半個月。後來,警方逮捕了她的女兒,發現她不是珊珊的親生女兒。但山年輕時把女兒當親生女兒對待,卻被他遺棄在荒野。活著的意義是什麽?女兒的行為殘忍,思想道德敗壞,應立即受到法律制裁!我為全世界的父母感到難過。我希望所有的好父母都能得到回報。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超過10年了。[1] 只要行為人有故意殺人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是公民人身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被害人是否被實際殺害,殺人是否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終止階段,構成犯罪,應當予以偵查。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構成。不作為殺人罪只能由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特定義務的人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即違反國家法律。死刑執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由於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的案件很少,通常需要規避風險,作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立功)。經被害人同意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以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加害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加害人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