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裝修設計 - 幼兒園立法草案內容

幼兒園立法草案內容

幼兒園立法草案內容如下:

1、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2、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

3、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4、幼兒園聘用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背景查詢,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聘用:

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犯罪記錄的;因實施虐待兒童、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有吸毒、酗酒、賭博等違法或者不良行為記錄的;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的;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的;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兒童的;違反職業道德、職業規範或者以其他手段損害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具有從業資質、未獲得任職資格而擔任教師職務的。

6、擅自舉辦幼兒園或者招收學前兒童實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改正,並給予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7、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8、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9、違規開展小學學科內容及其他不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水平內容培訓的。通過前款行為獲得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0、幼兒園應當購買責任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引導、支持為學前兒童購買在園期間人身意外保險,分擔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