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非兒童的要求修法或人大釋法的爭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1993年確認“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規定在其出生時或以後的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協議文件是外交機密,壹直沒有公開。香港政府在“吳嘉玲案”向終審法院呈交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協議編寫的小冊子,但是終審法院不接受為證據。
在“莊豐源案”終審判決前,香港特區政府曾經請求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不過終審法院沒有采納。終審法院在2001年7月20日判決政府敗訴後,特區政府表示對判決失望,但是會尊重判決及采取適當措施執行判決。當時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對此表示歡迎。
2001年7月21日,當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公開表示莊案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壹致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