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範化管理的特點是什麽?
政府組織規範化管理的含義。應當說,在政府組織內部推行規範化管理還是壹件新鮮事物。盡管在實踐中已經取得壹些好的經驗,但是理論上的探討還不夠充分,因此有必要對政府組織推行規範化管理的含義及其相關理論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規範化管理是對政府行為的壹種約束或自律。政府作為壹種社會組織的顯著特質,誠如美國學者斯蒂格利茨所說:“第壹,政府是壹種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性的組織;第二,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力。”這兩個特性,決定了政府行動必須受到約束。約束的形式多種多樣,法律和社會輿論是對政府的外在約束,或政府他律,而規範化管理則是政府的自身約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規範化管理能夠有助於消除政府失靈。
20世紀90年代,西方國家開始將工商組織的質量管理理念引入公***機構,政府作為公***服務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則和理念,向社會公眾作為公***服務的需求方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政府規範化管理應運而生。在80年代,我國曾經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過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MBO)。實踐證明,目標管理比起規範化管理有許多不足。由於目標管理強調終極結果,容易導致政府行為短期化弊端,而規範化管理強調的是過程結果,能夠促使政府持續不斷地改進管理質量與效率,因此規範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組織的特性。
政府規範化管理就是按程序辦事。所謂規範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規定行動,這種規定實際上就是程序。簡言之,政府按程序辦事,就是規範化管理。政府組織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運行的,但是由於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政府組織並沒有完全按照程序辦事,主觀隨意性、長官意誌以及以職謀私等現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現許多不規範行為,嚴重的還發生犯罪行為。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就可以大量減少這種不規範行為和犯罪行為,最終提高政府服務社會公眾的質量與效率。推行政府規範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強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質量。應當將這個目的作為統帥政府規範化管理工作的最終目的,不能為規範而規範,以致走向規範化管理的消極面,搞形式主義。
規範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標準。規範化是壹個制度建立和強化考核標準的過程。壹般說來,制度建立的依據是法規和慣例。法規比較明確,也容易執行。在建立具體的規章制度過程中,要特別註意不要與現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規條文相沖突。而慣例是壹個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而且從行為結果上看具有利弊雙重性特點。過去在沒有規範化管理要求的時候,實際工作也按照許多工作慣例來運作,並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規範化管理應力求將慣例趨利避害,將好的慣例轉化成制度安排,將不好的慣例通過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還需要對制度執行的情況進行考核,為此就需要設立獨立的考核標準以及考核機構。首先,標準應是指標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標準起著導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來設計壹套標準體系。ISO9000引入公***組織,就是壹種標準體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還可以根據各個機構的實際情況設立其他標準化體系。其後,對運行情況需要有外在的獨立機構對政府組織進行考核。政府同級組織或上下級組織之間由於形成了壹定的利益***同性,比較難以做到考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於形式。目前在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遠。
政府組織規範化管理的難點及解決。全面推行政府組織的規範化管理也有壹定難度,這與政府組織的自身特性和承擔功能有關。政府是非生產性組織,非營利組織,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質量、管理效率方面與工商組織有許多不同,這直接影響政府規範化管理考核標準的設立。政府的行為績效應當不同於工商組織績效,不能以政府機構取得的收益當作考核標準,或政府基層組織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作為考核標準,而應以社會公眾對政府服務的數量及質量的滿意程度作為績效考核標準。進壹步說,由於政府面對的社會經濟事務錯綜復雜,瞬息萬變,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都能夠走程序,實行規範化管理。實事求是地說,政府規範化管理不是萬能的。
推行規範化管理在實踐中會遇到兩個突出的矛盾:第壹,政府行為合法與合理悖論問題。要麽政府行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辦結果導致不合理行為的發生;要麽政府行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為了便利服務對象的需求,省去繁瑣的辦事程序,結果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規。到底以哪種標尺來規範政府行為,沒有統壹意見,要通過實踐來檢驗。壹是依據現行法規來規範政府行為,如火車站內廁所收費;以改革精神來合理規範政府行為,如對娛樂、休閑場所服務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工作講求實際效率和辦事遵從程序形式的矛盾。應當說,壹個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將效率與形式有機結合起來,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於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組織規範化管理過程中,由於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慮,特殊情況時時出現,需要具體情況靈活處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結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規定,也不利於管理效率的提高。進壹步說,制度是由人創造的,並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創新能力的,在規範化管理中也要給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留出空間。21世紀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為本,由於這種理念的傳播,使得許多具有創新特性的工商企業開始推行彈性工作制以及創立學習型管理組織。作為側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組織,當然不可能照搬這種彈性工作制,必須推行規範化管理。但是政府組織也會遇到如何處理效率與形式的矛盾,為此,需要上級關註來自基層的創新思維與創新做法,及時地將壹些不符合慣例或已有規定的做法納入到制度創新中。不能忘記,規範化管理的終極目的,還是提高政府組織的管理質量和服務效率。
建立政府組織的規範化管理,可以考慮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檢驗性的制度。ISO9000是壹個可供選擇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關條件的具備和落實。畢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較繁瑣的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三個通用文件,許多政府機構還不具備制定這三類文件的條件。美國學者詹姆斯·Q·威爾遜將政府組織機構分成四種類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觀察得到的生產型機構;可以觀察到付出但觀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機構;可以觀察到成果但觀察不到付出的工藝型機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觀察不到的應付型機構。顯然,只有生產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組織才具備條件實行規範化管理,對於其他類型的政府組織實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尋找新的解決方案。壹般說來在我國,窗口服務性的政府機構可以參照服務業的ISO9000體系進行規範化管理制度建設,政策制定和調控性的政府機構主要圍繞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立相應的規範化管理制度。
2.細化制度,責任量化到人。政府組織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實施細則,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實。實際部門的經驗比較看重領導的重視,以及抓落實就是領導重視,組織到位,實際上制度細化和責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實的作用。為了將制度細化和責任量化到人,需要有壹套考核政府組織管理績效的指標體系。但目前國內對政府組織的管理績效及相關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比較粗糙和不具體,今後這應是政府組織理論研究需要突破的難題。
3.盡快建立獨立的政府業績考核機構。對政府組織行為是否規範,從根本上講不能由政府組織自身說了算,而應當由政府提供服務的受益方社會各界來評價。目前我國政府組織規範化管理及其考評主要是來自政府自身的努力,這是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環境政府做出的積極努力,值得高度評價。但是從長遠看,對政府行為的規範化約束應當是兩個方面的***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會他律。實現社會他律的壹個重要途徑就是建立相對獨立的政府業績考核機構。
4.強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規範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內部的事情,但是由於與服務的對象社會公眾有直接聯系,因此需要將政府規範化管理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讓社會公眾了解政府相關服務的質量要求和標準,這樣從外部增加了壹條對政府規範化管理的督促和檢查渠道。實際上,政府規範化管理的最終受益者是社會公眾,讓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規範化管理制定規定,會更加有利於政府行為的規範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員的個人修養與管理素質。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執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員的個人修養和管理素質對完成規範化管理有重要意義。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關規定和知識,通過學習而獲得更多的知識,提高管理的自覺性。
6.加快電子政務的建設。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來推進政府規範化管理,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潮流的需要。未來我國經濟社會將加快信息化進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規範化的信息輸入與輸出,同時基於互聯網平臺構建的電子政府可以滿足政府改革的多種目的和要求。因此,把電子政務納入政府組織規範化管理的構成要素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應當從這個角度審視政府組織規範化管理工作,對電子政務給予充分的重視,加快建設進程。劉根其文摘選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