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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連坐”是什麽意思?

連坐之罪就是把百姓編為10戶為壹什,5戶為壹伍,相互之間方便監督,壹家犯法要舉報,不然都要獲罪。明朝的刑法連坐之罪,就是壹人犯罪株連九族。連坐,中國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壹定關系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

這是衛鞅(即商鞅)在秦國變法,為了鞏固君主統治,頒布連坐法,這是在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實行的。

法家認為,要使君主政權達到“至治”,必須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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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連坐”懲罰依的什麽法?

有報道說,繼規定“壹人搞有償家教,全校年終考核和每位老師年終獎發放金額受影響”後,浙江諸暨對有償家教再出重拳:除了追究有償家教當事人外,還要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不作為的責任。這壹規定被媒體解讀為“史上最嚴”,叫好者固然不少,反對的聲音同樣強烈。

這則新聞,讓筆者想起前些年有南京家長爆料:“兒子所上的小學,班上進行分組,壹人未完成作業的情況下,會讓全體組員罰抄——包括抄課文。這種‘連坐制’讓兒子常被牽連,孩子壓力好大。”

這種“連坐”式管理舉措的出臺,如果從確保管理暢通、防止師德失範、端正學生學習態度的角度來看,或許無可非議。雖是如此,但我們細想壹下,這樣的舉措不僅弊大於利,而且有違依法治校的理念。

眾所周知,“連坐”式管理是封建社會的常見管理手段。比如,商鞅變法建立“連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勞力以上的都必須分居,獨立編戶,同時按軍事組織把全國吏民編制起來,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不準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連坐”的惡果自然是人人自危,相互猜忌,最終人人相互袒護。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的管理舉措,必然侵犯無辜者的正當權益。依據某些規定,從事有償家教者理應受罰,但是他所在的學校、他的管理者、同事卻沒有違規,憑什麽受罰?法律依據何在?

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人人有責”,看起來是加強了管理處罰的力度,但實質上卻會削弱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而將責任轉移到本無責任的學校、領導、同事那裏去了。違反規定,出了問題,當然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但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追究不可泛化。至於學校領導的管理責任和教育責任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他們管理了、教育了,就不應該承擔本不該承擔的責任。

英國法學家梅因對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有個界定:傳統社會的基石是血緣或地域的身份,而現在社會則是契約。所謂契約就是今天的法律和法治。所以,整治今天的教育亂象,從根本上說,是要樹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不管是教育者、管理者,還是受教育者,乃至社會輿論,如果事事都以法為準繩,處處都以法為標桿,教育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百度百科--連坐制

人民網-“連坐”懲罰依的什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