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制企業的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的區別
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的區別:
1、責任大小不同: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2、盈虧的承擔不同:合夥按照協議的約定,入股按照出資比例。
3、法律適用不同。
有限合夥人即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設立者,同時由於其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無限合夥人,壹般是對高等級合夥人的壹種稱呼。無限合夥人的無限是指該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的主要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2、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有限合夥人可以與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5、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無限責任的承擔主體是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的主體則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