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托是怎麽回事?
財產信托概念簡介:
財產信托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托給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財產信托白話解釋:
財產信托又稱“相信委托”,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托為方式的壹種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運用的財產交給所信任的人去進行管理或處理。受托財產權的人要收取壹定的費用。信托產品壹般分為兩類:財產信托產品和資金信托產品。
財產信托權威定義:
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利得財富、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給信托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托權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托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托產品時,由於信托財產可見,所以信托財產產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托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財產信托的特點:
首先財產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實現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信托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托財產。
其次委托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信托關系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托人必須對作為信托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壹,委托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托人不能用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托。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老金索取權、撫恤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委托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托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托財產。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
註意事項:
我國《信托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權利信托中,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而且設立信托關系時財產權必須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