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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都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使用妳知道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看守所中被允許使用的三種械具,分別是手銬、腳鐐和警繩,而這三種械具主要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使用:1、接受審訊;2、防止過激行為;3、限制行動;4、被判處死刑。

1、接受審訊首先,雖然說看守所是看管犯人的地方,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以審問犯人的,對於已經定罪了的犯人,警方在審問的時候是需要給犯人戴上手銬的,這也是為了讓罪犯被“限制”住,否則罪犯情緒激動起來不知道會做出什麽事情,甚至可能會趁機傷害到審訊的警察,所以審問某些罪犯的時候,給他們戴上手銬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2、防止過激行為其次,手銬、腳鐐和警繩都有壹個***同的作用,那就是防止罪犯的過激行為,有的罪犯可能因為心理有問題,或者是壹時接受不了現實,就可能會做出壹些過激的行為,比如傷害他人、傷害自己、砸東西等,用這三種械具也是為了讓他們無法做出過激的行為,如果是有自殺傾向的,會直接用警繩捆起來。

3、限制行動另外,看守所有時候也會遇到壹些特殊的罪犯,比如有的罪犯在看守所生病了,看守所的犯人也有看病的權利,但是為了防止罪犯在看病的過程中逃走或者傷人,就會給他們戴手銬和腳鐐,這樣做的目的也是方便警方控制他們,腳鐐還可以限制他們的行走步伐和速度。

4、被判處死刑最後,看守所的死刑犯全都會被戴上腳鐐,而且死刑犯的腳鐐是幾十斤重的,對於壹些想自殺,或者不接受死刑的死刑犯,還會被警繩捆起來,這麽做也是為了防止他們自裁,同時也是為了讓他們安靜接受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