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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的內容爭議

“知音體”知音真實性的爭議:

每壹個讀者或多或少都可能會有關於《知音》刊發的故事真實性的疑問,胡勛壁說:“1998年以前,《知音》的內容真實性問題很大,因為都市類報紙都有紀實版,這影響了我們的稿件來源。因為我們從不刊發在別的媒體已經發表過的作品。”

1998年,《知音》專門成立了法務部,負責對刊發稿件進行核實。胡勛壁稱,“我不敢說我們的文章做到了100%真實,但絕大多數都沒有問題。”

1999年8月,《知音》雜誌刊載了《1999以前,那個物理博士還是農村落榜青年》壹文,報道原農村高考落榜青年張啟東成為美國物理博士的成長過程,實際情況是,1998年8月張啟東在北京利用業余時間學習,並以賣報為生,根本不存在文章中說的被錄取為波士頓大學博士研究生等壹系列事情。

2000年8月17日,《南方周末》發表題為《讀者告索賠89元壹審敗訴》的壹組文章,披露了《知音》編輯為了讓文章更“感人”、“好看”,對原作進行加工、改編,甚至改變事實,編造故事。

《知音》雜誌的文章向來以細膩動人著稱,創造了“知音體”這壹形式。

這壹形式為《知音》吸引了相當多的讀者,但同時也為《知音》惹上了不少官司。 近幾年來有關《知音》的案件有很多,僅列舉壹下幾起:

(1)案例庫 > 民事案例 > 個人名譽受損害 狀告《知音》獲賠償。

浙江金華中洋超市總經理賈瑞君狀告湖北省婦女聯合會知音雜誌社名譽侵權壹案,由金華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後,經法院主持調解,日前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知音雜誌社在調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知音》雜誌顯著位置上刊登向賈瑞君賠禮道歉聲明;知音雜誌社於調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給賈瑞君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5000元。

本案由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於2003年4月18日壹審公開審理。壹審法院認定:《知音》雜誌總第266期中刊登署名作者為“季雨”、“金錚”的《向超市投毒!“傑出青年”報復情敵彰顯惡魔人格》壹文,涉及本案原告名譽的相關描述與“事實”,大部分並未被作為創作基礎的法院判決書所確認。所用詞語較為曖昧,描寫手法較為誇張,內容極易使讀者產生誤解。刊登該文的《知音》雜誌向全國發行後,客觀上造成了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被醜化與貶低,個人名譽受損害,也使原告所經營企業的聲譽遭受壹定的負面影響。被告相關編創人員為求轟動效應,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對其侵權行為及侵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壹審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2004年2月9日壹審判決被告在《知音》雜誌顯著位置上刊登向原告賈瑞君賠禮道歉聲明;賠償給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

壹審判決後,被告方認為壹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賠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畸高,向金華市中院提起上訴,金華中院受理後,於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調解,原被告雙方日前自願達成了上述協議。

來源:《人民法院報》

(2)《知音》揭黑報道張冠李戴 邵陽副市長獲賠8萬。

報道原副市長養情婦卻配現任副市長照片。

中國法院網訊 《知音》雜誌刊登湖南省邵陽市原副市長戴松林涉嫌瀆職、受賄、包養情婦等違法問題的文章,卻在題頭配上了現任副市長禹某的照片,結果被禹某告到了法院。日前,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知音方面賠償原告禹某8萬元。

2006年2月,知音出版社在其發行的2006年第3期《知音》(海外版)第32—34版發表了署名作者為“念父”的文章:《明星市長情網驚夢,印尼情人狂卷千萬》。文章報道了邵陽市原副市長戴松林涉嫌瀆職、受賄、包養情婦等違法問題,該文配發了題頭照片,並在照片旁邊明確註明“昔日風光無限的戴松林”。

2月15日,原告禹某在湖南郵政局書報刊零售局邵陽分局的零售點購得該期《知音》(海外版),發現上述文章報道的是戴松林的違法情況,題頭使用的卻是原告禹某的照片。原告隨即委托律師向被告發送信函,告知被告用錯了照片。被告經查證核實後,遂在2006年第4期《知音》(海外版)第32版右下角刊登了《致歉啟事》澄清照片被誤刊的事實,並向禹某致歉。此後,雙方就精神撫慰金協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被告知音出版社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為文章的題頭照片,即使沒有主觀故意,但客觀上構成了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雖然被告隨即在下期雜誌的相關版面刊登了《致歉啟事》,但不足以達到肖除侵權對受害人精神撫慰之目的。

來源:中國法院網

(3)轉自法律快車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其它民法案例 >

“惡嬸娘”報道失實 知音雜誌賠兩萬。

近日,《知音》雜誌社因壹篇失實報道,被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敗訴,並賠償原告秦玉霞精神撫慰金兩萬元,在《知音》雜誌上刊登聲明,向秦玉霞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法院查明,《知音》雜誌社刊登了壹篇名為“《狠毒嬸娘五年陰招催熟巨乳少年 良心何堪》,文中對發生在河南的壹起兒童傷害案做了深度報道。文中以肯定性的言語向讀者介紹了秦玉霞長期給其侄子服用避孕藥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事實未經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知音》雜誌社在庭審中也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被告報道失實,違背了職業道德,主觀上存在過錯,並且在文中使用帶有侮辱性的言語,客觀上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類似例子不勝枚舉,但同樣的事情還在發生,因而《知音》被戲稱為“告不倒的知音體”。

但有意思的是,2003年6月,知音雜誌社被評為全國“三八”紅旗集體。

這樣的“紅旗集體”是否該引起社會的反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