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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小果為什麽那麽殘忍

教育家雅斯貝爾斯說:

“教育就是壹棵樹搖動壹棵樹,壹朵雲推動壹朵雲,壹個靈魂喚醒另壹個靈魂。”

當父母懂自己的孩子,懂家庭教育的方式,成為孩子的榜樣,那麽Ta的人生必然會去向更廣闊的世界。

如果從小不好好教育,善良的本性就會變壞。為了使人不變壞,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專心壹致地去教育孩子

家庭是孩子的第壹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壹任教師。孩子最初的啟蒙和良好習慣的養成都是通過家庭教育來達成的。

孫小果事件,成為家庭教育教科書式的反面例證。2019年12月2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判決認為該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審判決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審判決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確有錯誤,依法予以撤銷,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壹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並與其出獄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並,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孫小果因1994年犯強奸罪,於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壹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後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辦理期間,其父母通過偽造病歷幫助孫小果非法取保候審、保外就醫,致使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長期逍遙法外。

在未收監執行期間,孫小果於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壹名為幼女(未遂),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強奸婦女多人和在公***場所劫持並強奸等特別嚴重情節,同時還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當眾強奸、強奸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強奸罪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及同夥在公***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對二人進行暴力傷害和淩辱摧殘,致壹名被害人重傷,犯罪手段極其兇殘,其行為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孫小果夥同他人肆意在公***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孫小果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實施犯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屬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該案原再審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次再審依法予以糾正。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壹審認定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1994年犯強奸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