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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起源於意大利,是由著名法學家貝卡尼亞提出的。作為當今估計通行的壹項刑事訴訟原則以及現代法治理念,該原則已深入人心,並為各國刑事立法所采用。無罪推定原則主張寬容、理性與保護個人權利。是否貫徹這壹原則,現已成為衡量壹個國家民主法制發展程度與人權保護狀況的標準之壹。因為壹個充滿懷疑、缺乏理性與寬容的社會是壹個不民主、不道德甚至有些刻薄的社會。為大多數國家認同並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方式是這樣的;任何人在被確定有罪之前應把其當成無罪的人對待,即推定為無罪。我國曾多次參加包括有無罪推定原則的國際公約,如《北京規則》等。並且未聲明保留這壹原則。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卻這樣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能判斷有罪。”這是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嗎我覺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壹些精神而已。因為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在確定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而第12條的規定是說在確認有罪之前不能當成有罪。實際上,這是壹種含糊的說法,表現了壹種存疑的態度。即不能確定妳有罪但又不承認妳無罪。這於邏輯似乎說不通。如果說真正的無罪推定是對或是或非的壹種確認,那麽第12條卻是對或是或非問題的壹種回避。總的來說,我國仍未確定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