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裝修設計 - 抽頭漁利司法解釋的認定標準

抽頭漁利司法解釋的認定標準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構成賭博罪。

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定涉嫌賭博罪中的抽頭漁利數額是壹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其中因為被抽頭人作為賭博參與者,要受到刑事或行政追究,其承認賭博投入數額越大,對其越不利。實踐中,壹般結合賭博人,抽頭人的供述,其他證人證言,查獲的賭資數量、賭博次數及時間等綜合謹慎認定。

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的人抽頭漁利所得,因為就算沒有被告人供述,但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提取也是合法的,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在犯罪嫌疑人的面前清點,因此可以按照偵查人員點算的金額認定犯罪所得的金額。

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違法所得的獲取手段具有違法性。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取的,正是這個根本特征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區別開來。由於違法所得的獲取渠道是非法的,因此即使行為人事實上占有了金錢或財物,也不能獲得法律承認的所有權,這也是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或退賠處理的法律基礎。違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違法手段獲取違法所得的根本目的在於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如金錢、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等。正因其具有經濟價值才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衡量標準。

違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復雜性。違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獲取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後,由特定機關處理的行為人非法所得的財物。另外,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並不總是單獨存在,它常常與贓款贓物、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以及違禁品等各種不同性質的財物混雜在壹起,只有準確區分它們之間的關系,才能把握違法所得的範圍。

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壹定程序才能認定。違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涉及對違法行為人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的準確界定,關系到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執法公正,因此,違法所得必須由特定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加以認定。這裏的特定機關包括兩類,壹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二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依法作出的追繳或退賠的決定。

違法所得的追繳和處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違法所得產生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壹種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之壹,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法定制裁;壹種是刑事途徑,指的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由司法機關認定和處理的違法所得。當然,在執法活動中這兩者並不是絕然獨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