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的土地嗎
作為發包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和承包方的農民,分別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確規定。
村民閑置土地,如果該土地為耕地且連續閑置時間超過兩年的,村委會有權收回。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都不得閑置、荒蕪耕地,如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可以終止承包合同,將發包的耕地予以收回。
雖然說農民土地不能被強制征收,但還是有壹些特殊的情況土地會被回收,但這種情況完全不是以商業目的和金錢掛鉤的。
1、壹戶多宅的情況
這點不用多說,大家也都知道了,“壹戶壹宅”的規定每個人心裏都明白,我們不說該規定是正確還是錯誤,只要妳違反了該規定,壹戶有多宅, 那麽多余的宅基地,就有可能會被收回,不論以前通過什麽樣的手段得到的,隨著近年來管理力度加大,都會被收回,另外這兩年壹直在進行的土地確權,也會發現多宅的問題,不允許出現特殊的情況。
2、宅基地長時間不住人
隨著近年來,農村的壹些家庭,去城裏打工的情況、做生意的越來越多,有些家庭,全家都在外面,並且已買房定居,農村老家的房子,長時間無人居住,並且房子也常年無人修繕,這種情況,村集體也是有權收回宅基地的,分配給妳的宅基地,就是讓居住的,而現在在那浪費著,不如收回再分配給有需要的家庭。
3、已不是本村人
這點的意思是本村的家庭,所有成員的戶口都轉到城市或者是其他地方,也就是已不在本村,按照規定,村集體也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因為宅基地只分配給本村的居民,既然妳戶口已不在本村,說明已不是本村的村民,這點大家也要知曉。
4、改變宅基地用途
這點發生的情況較少,意思是宅基地就是用來居住的假如妳用作了其他用途,則也有可能被收回,比如建工廠、養殖廠等,當然,這點的概率發生很小,因為住的面積還不夠用呢,哪還有閑地來搞其他的,但什麽事都不是絕對的,這種情況也有存在,只能說,夠任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壹)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壹)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幹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壹)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壹)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壹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